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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市城镇化建设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征集公告

时间:2016-04-14 13:32:24     浏览次数:1279次

  

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<淄博市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淄政办发〔20159号)和《淄博市城镇化建设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》(淄财建〔201517号)的有关规定,设立淄博市城镇化建设引导基金,现就引导基金征集参股子基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基金概况

淄博市城镇化建设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,按照“政府引导、市场运作、防范风险、滚动发展”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。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,其中首期引导基金规模5000万元。

二、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

(一)在中国大陆注册,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,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,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;

(二)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,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,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、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;

(三)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,管理团队稳定,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;

(四)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,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;

(五)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;

具体申请条件详见《淄博市城镇化建设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》。

三、申报方式和申请材料

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5日内提交申请,申请截止时间为2016519日。申请机构需按照附件17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。申请机构需同时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材料。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八份,邮寄、当面递交均可,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须保持一致,并加盖骑缝章。

四、注意事项

(一)申请人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有效性、一致性负完全责任,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基金的,将取消其申报资格,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
(二)请按照A4纸张格式准备申报材料,书面申报材料不予退回。

(三)淄博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本申请指南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
(四)自本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。

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

李国臣:05333887077

孙少鹏:05333887075 

刘术强:05333887888

邮箱:zbjjk2004@163.com       

  :   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

  编:255095

特此公告。

 

附件:1、淄博市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

        2、淄博市城镇化建设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申请附件1-7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淄博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41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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